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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整无需通知客户?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一市民因15元小额账户管理费起诉银行

  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调整价格无需通知客户条款”无效

  福田法院近期的一纸判决书让银行业坐立不安了。

  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储户须知》第15条有关银行有权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调整(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管理)服务价格,无需事先通知客户,以银行正式公告为准的条款无效。”

  这就意味着,以后银行调整服务价格要事先通知每一个客户,并且要根据《合同法》,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调价,否则就是违法。

  这是近日发生在深圳福田法院的一起民事诉讼,一名爱“较真”的深圳市民潘先生因为15元小额账户管理费,一纸诉状将中国银行某支行告上了法院。目前该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

  储户起诉:

  糊里糊涂被收15元管理费

  32岁的潘晓明(化名)是个普通的白领,平时凡事都爱“较真”。由于所在公司发放工资的原因,2007年3月5日,潘晓明在中国银行某支行开设了一个活期一本通的账户。潘晓明在诉状里称,鉴于中行当时设定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收取对象为500元以下的账户,所以潘晓明开户时就存入了500元整。

  不久,由于潘晓明所在公司又通过其他银行发放工资,于是潘晓明又将中行账户里的存款取出了,只留下500元。潘晓明告诉记者:“我当时咨询过银行工作人员,所以在账户里留下500元,原本想避免被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

  但是,最后潘晓明这个如意算盘却落空了。2008年4月22日,当潘晓明到中行核对存折信息时,发现还是被扣了15元手续费,分了3次扣,每季度扣了5元。随后,潘晓明电话咨询后得知,原来中行于2007年7月起,已经单方面将小额账户定义为余额在1000元以下的账户,且小额账户管理费也由潘晓明开户时每季度3元,调高至每季度5元,于是潘晓明被重新确定为小额账户了。

  “较真”的潘晓明,一纸诉状把该银行告上了法庭。潘晓明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告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行为违法、单方面扩大小额账户管理费征收对象及调高管理费的行为无效,判令被告退还已收取的15元钱”。

  潘晓明在诉状里称,原被告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面加重原告义务,增加自己权利。

  银行应诉:

  调整收费标准已张贴海报

  根据证据显示,中行的《储户须知》15条写明:银行有权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调整产品、服务或资金价格,无须事先通知客户,以银行正式公告为准。

  面对潘晓明的起诉,被告银行方答辩称,银行收取的小额账户管理费符合《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范围,对此商业银行可以执行定价和调整。

  被告银行称,其调整收费标准时已经在营业场所张贴海报。所以银行方面认为,是由于原告潘晓明自身疏于关注个人账户信息变动及银行公告内容,未能及时了解被告服务收费调整,所以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被告返还原告账户管理费15元

  该案在福田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已经作了一审判决。

  福田法院一审认为,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银行)重新定义小额账户为1000元以下账户并调高管理费收费标准至每季度5元的行为,是对原、被告之间合同关系的变更,被告(银行)未能举证证明与原告就上述合同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故法院认定被告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违法。

  对于《储户须知》15条规定,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储户须知》第15条规定,有关银行单方调整服务价格无需事先通知客户的规定,存在免除被告责任并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情形,该部分内容应为无效。

  所以,一审判决,《储户须知》第15条有关“银行有权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调整(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管理)服务价格,无需事先通知客户,以银行正式公告为准”的条款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小额账户管理费1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该案仍在二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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