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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证据法的春天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诉讼的实质在于探知真相,揭示真相的惟一路径是证据。特定时空是否真的发生了犯罪、某人是否真的实施了犯罪,这些回溯事实的路径,都是围绕着一系列的证据调查和证据判断来展开的。

  证据主宰了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案件的定性依赖于证据,司法人员要忠于证据。台湾地区学者蔡墩铭教授指出,“证据不仅为一切裁判之基础,亦系事实认定之基础”,显然,从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基础地位出发,有关证据的理论亦应在诉讼法中居于基础地位。遗憾的是,虽然据粗略统计坊间有三十几种证据法的专论,约略可摆满一个书架,但说起这门学问来似乎总是喟叹多于满意之声。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学术与现实的密切关系,当司法实践一时漠视有关证据的理论时,证据法就得一时“独自向隅,受到冷落”。张建伟教授基于对证据法有节制的利好预测(引自前言)所辛勤撰就的《证据法要义》具有拓荒意义。

  发现证据法的“牛市”前景

  证据法主要是证据适用体系的研究还是对证据本身的科学研究似乎在国内从来都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可见的多是证据哲学导论和证据适用之研究,似乎只有这才是可理论化的学问,但事实上仅此并不能支撑起一门学问。当将证据科学问题交给鉴定人员和科研人员,而给自己留下了证据适用规则这块在英美法看来硕大无比的“蛋糕”,欣然于自己说理的天分得到了发挥空间时,恐怕远远没有意识到它的“本土不适应性”———某种程度上说是法系的不适应性。

  大陆法系之通例是:证据不单独立法而是以不同方式规定于诉讼法中。这至少说明,在非对抗式的刑事诉讼架构下,证据适用本身并没有那么多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当然除了有关证据的科学研究,如法医学、物证鉴定学等等。证据适用规则的细密程度与诉讼模式的选择有相当的联系,是对抗式还是职权式的基本架构,决定了诉讼实践中对于证据适用规则需求程度的大小。对于证据法,尚处在法治化进程的国家犹如迟暮老人,心向往之而腿脚却不能跟进,理念常常跑在实践的前头,故而导致实践怡然故我,而理念痛苦不堪。张建伟教授从我国刑诉庭审模式的变化看到了证据法的“牛市”前景,以学者的使命感和独特的表达方式,在构筑学术基础的同时,也带有“勾魂引魄”的意味———此所谓“诲导后学”也。

  从客观情势而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诉讼法学的发展已让证据问题不时成为焦点,刑事证据上对证据材料的关注取代了证据适用规则的需求。倡导讲证据的司法理论与整个诉讼理念的接受度分不开,倡导有关证据的科学研究与科技管理和评价体制分不开,所谓一时有一时之学,一时有一学之状态,面对实践的学科,法学家无须为不能超越时代而内疚。随着两大法系之间诉讼法趋同的加强以及宪法性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进一步得到保障,证据法的春天或许就会到来。

  别具心裁话刑事证据

  张建伟教授所著的《证据法要义》实则以刑事证据法为核心,别具心裁地将证据法之本体分为三编:证据通论、证据各论和诉讼证明。

  通论部分以证据属性之探讨为核心,在传统证据三性或二性说之基础上,参酌英美证据属性的理论,将关联性置于证据属性之基础地位,附之以排除规则这种反向的筛选(可采性),在通说之凿中卓然不群,而言之成理。

  证据各论中按证据种类依次解说,除了提供一般的证据知识、适用规则,还较为详尽地提供了特定证据种类的科学知识,诸如各种证据之证明力(证明能力)、证人证言中的韦蒲尔定律(意思是无错误的陈述乃属意外)以及时兴的电子、音像资料之应用前景等等,内容丰富而不嫌臃赘,借助于古代史料、近世裁判、技术研究成果甚至是文学作品中的事例,称得上是融古烁今,博稽中外,立刻让枯燥刻板的学术表达变得生动起来,又极大地展示了才情,赋予这个学科以个人魅力,可谓是一种双赢的结果。

  最后一编是关于诉讼证明的介绍,证明责任似乎被例行当作了民事诉讼的特区,实则刑事诉讼中也存在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不单是追诉方负担全责,被告人在特定情形下亦负有证明不能或证明不力须承担不利后果之责任。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论争框架下,著者指出二者不过是主义(目的)之争而非证明标准之争,从认识论的哲学探讨而言,二者或有一定的区分价值,但具体到刑事追诉,如不以发现客观真实为目的和前提,其自身正当性就危乎殆哉,这种基本理念完全可以是超乎法系之区分的。

  对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的论证并不轻松,要有专业性以外的广博知识。以笔者之见,没有足够的史学知识储备难以言说诉讼证明的来龙去脉。从张建伟教授扎实的史学知识和如行云流水的学术表达中,可时刻体会到深细掘挖历史资源以达学术上的传承,除了当下学人经常采取的对应研究,还从我国古代文献和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有关证据论著中大量汲取营养,呈现出较为完整系统的学术发展脉络,今日之是不必然是昨日之非,前人已有定论的,也无庸视而不见再喋喋不休地翻炒冷饭,张建伟教授此举既是学术发展的必由之路,又体现了对先人的尊重。

  在学界,轻视司法实践而又热衷于西方理念及制度,进而不断开出药方改良流弊或重新设计制度者不乏其人,而对已占据的资源孰视无睹而远眺山的那边独好风景,是典型的对固有传统文化资源妄自菲薄者。诚如刚已仙逝的季羡林老先生所反讽的那类留学生:留学德国选修的功课是东方语言研究,而回到国内后却大谈特谈希腊与罗马。张建伟教授对相关证据资料的搜集可谓竭泽而渔,所以自己观点的提出及其论证,避开了以往理论所无法涵盖、无法避免的局限性,他可以站在前人之上而比前人看到更远更多的东西,随处可见从一些华美的语言背后不断闪回并印证他作为思想者所具有的那种超越时空的思辨力。从这部证据法专著中,不难读出一个有品位的学人所秉持的尊长的司法伦理品格。

  张建伟教授从我国刑诉庭审模式的变化看到了证据法的“牛市”前景,以学者的使命感和独特的表达方式,在构筑学术基础的同时,也带有“勾魂引魄”的意味———此所谓“诲导后学”也 (本文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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