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时,宠物惊吓了他人,要不要赔偿?日前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08年9月7日晚9时许,某居民小区内,一些居民或在小花园内散步,或坐在一处乘凉聊天。33岁的马某出来遛狗,狗没拴着,到处跑。
突然,那狗扑向正在乘凉聊天的两位大娘,吓得二人抱头叫喊……
马某见状,赶紧追上把狗抱住。两位大娘吓得瘫软在地上,直喊心里难受。尤其夏大娘脑袋又晕又疼……双方言语不合,发生争吵。有热心群众拨打110,民警赶到,请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到派出所解决问题。双方针锋相对,拒绝接受民警的调解,后又因去什么医院看病的问题发生争吵……
2008年12月,夏大娘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263元、交通费27.40元、误工费330元、女儿误工费500元、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800元。
她说,狗是他饲养的,遛狗时也不拴着,致使我因受到惊吓而血压高,精神恐惧。他负有直接责任,应依法赔偿我的损失。
马某说,我养的“金毛犬”不属于大型犬。我没骂她们,而是非常主动地赔礼道歉,是她们先骂我。当时狗确实没拴着,但狗没有扑到她们身上,也没有咬到她们。小区内养狗的人很多,晚上遛狗的人也多,有的狗也到处跑。我认为,她们对狗的恐惧不应那么严重。惊吓不能导致高血压,她的诊断结果与惊吓无关。派出所民警说可以到小医院进行检查,而她们坚持到某某医院,高等级医院费用高,她这是故意多花钱。她是退休工人,却自称在外打工,我有异议,这也是故意的。
法庭调取了派出所的相关案卷材料,认为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在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是在事发第一时间调查情况制作的,证人看到了事发全过程,而且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为直接真实证据。
法庭经调查证实,夏大娘已经退休,现在做护工,每月工资1000元,她看病的交通费27.40元。
法庭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应予保护。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关于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城市建成区)每户只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的规定,并且对犬没有拴养,致使老人受到惊吓,而且,老人不存在过错。因此,马某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夏大娘关于赔偿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庭未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二条的规定,日前法庭作出马某赔偿夏大娘医药费263.50元、误工费330元、交通费27.40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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