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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丽建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
www.110.com 2010-07-09 17:48

  证券代码:900939 证券简称:ST汇丽B[0.33 0.30%] 编号:临2009-011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丽集团")和控股子公司上海汇丽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板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因虚假宣传纠纷,汇丽集团和地板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佛山市森活地板有限公司等六被告:

  1、立即停止在地板经营过程中将"汇丽居家"文字突出使用,并与"Pinocchio百匠"标识捆绑使用的虚假宣传行为;

  2、立即停止伪造和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的虚假宣传行为;

  3、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8万元;

  4、在《人民日报》、《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5、支付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川周路4131号

  原告二:上海汇丽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康桥东路201号

  被告一:佛山市森活地板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园北园

  被告二:上海汇丽居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599号3幢19-1房

  被告三:上海澳汇地板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工业园区康业路38号

  被告四:上海美多美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大昆工业园区大昆公路158号6号楼

  被告五:常州福格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卫星村

  被告六:上海久森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杨家庄村凤联路155号

  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一是一家以生产新型建材产品为主的大型集团公司,分别于1999年3月21日和2007年12月21日获得"汇丽"商标和"HUILI汇丽居家"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汇丽"商标在2002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地板,而"HUILI汇丽居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不包括地板。从1995年开始,原告二获得原告一的许可,生产"汇丽"品牌的地板。"汇丽"地板在2003年5月被上海市品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列入上海名牌产品100强,2005年又获"中国最有影响力品牌"和"上海名牌产品称号",在广大消费者心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被告一于2007年2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Pinocchio百匠"商标。之后,被告一将其尚未获得授权的"Pinocchio百匠"商标中强化地板、多层胶合地板的"品牌使用权"、"设计及制造、外发加工、生产和外发销售权",以及"实木地板、三层实木复合地板的品牌使用权和销售权"授予被告二。被告二又随即将"PINOCCHIO百匠地板使用权、销售权"授予被告四,将PINOCCHIO百匠地板使用权、设计及制造、外发加工生产权授予被告三。被告四为被告二唯一的全国总经销商,经被告二授权直接向被告三下达生产指令、送货指令并负责监督被告三的产品质量。被告三又将部分"PINOCCHIO百匠"品牌强化地板委托被告五加工生产。被告四又授权被告六为汇丽居家百匠地板品牌上海区域总经销。

  "汇丽居家"并非核定在地板上的注册商标,但与原告一所持有并授权原告二使用的驰名商标"汇丽"构成近似。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通过在其生产、销售的"Pinocchio百匠"地板上对"汇丽居家"文字的突出使用和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捆绑使用"的方式,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Pinocchio百匠"地板与原告生产的"汇丽"地板存在某种关联,影响了两原告对"汇丽"地板的生产和销售工作,造成两原告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一作为"Pinocchio百匠"商标的持有人,却从未提出异议,更未加以制止。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以上诉请。

  三、本案尚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及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09-010)中披露的诉讼外,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因本案情况较为复杂,本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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