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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调解策略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06 16:03

  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基本原则与制度,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修复因诉讼而受损的人际关系,使诉讼成为令原、被告都满意的双赢官司,有利于促进人际和睦,社会和谐,同时也有利于自愿执行。是目前我国各地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一、我区两级法院作好民事调解工作的经验与策略

  民事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这种结案方式,不仅能以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双赢方式,及时,彻底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负担,而且同时也能修复因纠纷而受损的人际关系,满足“和为贵”、“中庸”、“礼让”等民族传统价值心理,有利于安定团结,社会和谐。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尤其是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民事诉讼调解更是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被普遍为是一种最好的结案方式,我省法院也将调解结案率作为考核司法审判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近年来我区两级法院非常注重民事诉讼调解,调解结案率呈明显上升趋势,目前基层法院的调解结案率已由五年前的20%上升到了41%是过去的2倍。尤其是婚姻家庭,相邻,民间借款,人身损害等案件,两级法院能够充分考虑这类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存在固定,长期的关系,下大力气调解,使此类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达60%以上,满足了当事人既希望能使纠纷得到公正解决,又能修复因纠纷而受损的人际关系的心理,对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办案人员重视调解、善用民事调解策略息息相关。通过访谈、交流、与总结分析,现就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策略总结如下:

  (一)、收集信息,熟悉案情

  “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有关案件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不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令当事人失去信任,拒绝接受调解。

  (二)、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时刻把解决当事人的纷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对当事人要亲切地接待、真诚地理解、妥善地安置,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这种真诚的情感会营造一个温和、默契的调解氛围,这种无私敬业的精神也会赢得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尊敬,从而有利于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三)、使当事人双方相互沟通

  调解人员应使当事人换位思考,促进当事人彼此了解,角色换位是指在转变当事人认识的时候,让当事人想像自己处于对方角色的情况,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认识问题、体验情感。如果想通过调解解决问题,首先需要让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都站在对方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使思维跳出只看到自己利益的小圈子,这样才真正有利于彼此理解,并达到和解的目的。

  (四)、细致分析,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

  调解当中,如何能让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还需以法律规定为标尺,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举止有哪些不当的地方,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应怎样求助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任何不理智的行为。调解人员条分缕析、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带来良好的效果,能够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调解人员的细致分析并不等于面面俱到,而是在有限的时间里,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繁难的民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让当事人听懂。

  (五)、做合格的“法律的嘴巴”

  司法调解与当事人自发的民间调解力不同之处就是司法调解人员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对当事人晓以法理,提醒和教育当事人只有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能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利益,其他任何过激的行为只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调解人员自己必须熟知法律,在所调解纠纷的法律适用上表现出娴熟的知识和技巧。“人有情,法无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坚持依法调解,才能促进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信任并达成比较满意的调解方案。

  (六)、不偏不倚,公平行事

  这是调解人员应牢记的调解原则。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能考验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当事人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会伤害到其自尊,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抗触与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衡。

  二、民事调解中存在的弊端、成因及对策

  (一)弊端:

  物极必反,过犹不及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在民事诉讼调解中暴露的主要弊端集中表现为少数法官过份强调和偏好调解,以久调不判等方式千方百计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违背调解自愿的原则,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办案人员为了促成调解,达到调解的目的,往往会对一个案件反复进行调解,使案件久拖不决。这种作法不仅令诉讼效率低下,而且往往使当事人失去耐心,为求早日解决纠纷,只好按照办案人员的意图与对方达成协议,这样的协议徒具自愿外表而无自愿之实。另一种常见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方法是,法官直接明示或暗示当事人如果不接受调解,自己作出的判决将会对他更加不利。法官会告诉当事人,接受调解可以拿到5000元钱,拒绝自己的调解建议,让自己判,只能拿到2000元。由于法官是大权在握的裁判者,在判案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当事人一般都会避免与法官的意志发生冲突,迎合法官的意见。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也正是利用当事人的这种惧怕心理,夸大自己的裁量权,明示或暗示当事人迫使其达成调解协议。在法官的强大压力下当事人不得不接受法官提的调解方案,与对方达成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调解协议。

  (二)成因

  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又将其更为自愿原则,并明确规定“凡是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的,不再坚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项民事诉讼调解自愿原则已确定,实施了14年,然而它并未彻底改变着重调解、偏好调解的局面,调解的自愿性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调解比判决更符合法官的切身利益,在切身利益的驱动下,法官必然会有强烈的调解偏好,与判决相比,调解至少可以给法官带来以下几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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