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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价值追求——法律事实
www.110.com 2010-07-27 16:55

  法律是包括一切权利和义务所构筑而成的逻辑规范体系,并成为职业法律人所研究的事实问题。它们似乎是纯法理学研究的规则而已,其实不然,“规则存在于事实”当中,规则的确定及存在价值在于探究法律事实的存在。那么在每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中,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情,而过去的事实,不可能复原和再现的,过去甚至是不可知的,人们只能通过一定的规则最大限度的接近过去的真实,而无法实现真正的过去真实。于是,法律事实在近几年的学术探讨中浮出水面,逐渐为法律职业人所共知、共识,虽然中国的立法者、公众、媒体、学术界的学院派法学家、法院监督者仍然对法院和法官在追求客观事实方面提出了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并进而仍在排斥证据规则在诉讼、乃至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但毕竟已经有了最高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则,尽管其法律渊源系司法解释,起码法院和法官可以建立在诉讼证据基础上来确定法律事实了,并且是裁判可以依赖的、有效的客观基础,避免了以前甚至出现在法院内部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因认定的相互矛盾的事实所造成的司法权威危机。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论透视

  诉讼证据规则是中国法官在适用过程中最难以把握的法领域之一。这种局面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九十年前期整个法律界“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有关,而相对于社会角度而言,普通大众通过诉讼解决矛盾和纠纷的途径作用过低,而期望值又太高。那时人们习惯于通过政府、企事业、社会基层组织的决定,命令及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矛盾,而我们的法官审理民事案件时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并无一套可适用的诉讼规则,如1992年版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在谈到举证责任时仍强制“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除提醒当事人应补充必要证据外,必须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足够的证据,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正确的判决。”[1]可见,那时任何诉讼证据规则是只一种诉讼原则及倡导性理念,并无证据规则存在的法律土壤。以“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作出民事、行政案件裁判的依据,一直是司法实践及理论界有争议的问题。但是随着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个有争议的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那就是在民事、行政案件时应以证据规则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作为裁决结果的依据。因此,我们有必要探究一下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价值存在,以便正确理解法律事实决定裁决结果的现代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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