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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破产拍卖制度为腐败提供土壤
www.110.com 2010-07-12 15:50

 半月谈记者从办案机关获悉,几年前多名法官落马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是全国企业审理的试点法院。“南有深圳,北有天津”,天津高院在这方面也是试点。而天津也有多名法官步深圳落马法官后尘集体“沦陷”,发人深思。

  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破产案件的审理缺乏监督制约,为个别法官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一个人审理,一个人说了算,合议庭名存实亡,涉案法官肩负的审判公权成了其寻租的工具。据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介绍,王跃有、秦立军和田长友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存在缺乏监督、“一手遮天”的现象。

  破产拍卖的制度设计和司法程序存在漏洞,为“腐败黑洞”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在孙伟民收受姜志君的巨额贿赂一事上,姜志君身兼、拍卖行等多种身份于一身,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巨大方便。

  姜志君在归案后曾证实,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在整个破产案件中承担着重要职能,它是在破产案件被法院立案之后、破产裁定下达之前,受法院委托,代表法院临时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事务。“设立这个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在当时是天津高法特有的,在全国是试点。”姜志君这样表示。

  沈阳市政协委员、辽宁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冯昀,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琦等专业人士认为,姜志君名下的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负责拍卖其本人的天津市新生清算事务所代理的破产案,这看似有悖常理却维持运作多年,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对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在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15天内,应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但清算组主要成员由法院指定。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原本应当是独立、自主、对破产财团负责的清算组,角色错位,片面听命于法院,甚至为自身利益沦为不法法官忠实的附庸或牟利工具。

  法律界人士呼吁,应该补充、完善破产拍卖的制度法规,堵塞漏洞,同时强化法院系统内外对法官的监督,避免类似司法腐败现象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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