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受金融危机影响,葫芦岛市A股上市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去年12月25日,经债权人市商业银行站前支行向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
7月30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批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受金融危机影响,葫芦岛市A股上市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去年12月25日,经债权人市商业银行站前支行向市中级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今年3月19日,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3月19日起对锦化氯碱进行重整。同日指定锦化氯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4月28日,锦化氯碱召开第一次,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葫芦岛化工支行为债权人会议主席,会议表决通过了《锦化氯碱财产变价方案》。7月24日,锦化氯碱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对锦化氯碱管理人作出的《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讨论和表决,税款债权组及职工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7月28日,锦化氯碱出资人组通过了锦化氯碱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由于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经再次表决,该两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7月30日,锦化氯碱管理人向市中级法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经过分组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优先债权组债权就担保财产的评估值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锦化氯碱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二、三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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