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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2)
www.110.com 2010-07-12 17:51


在对方国家发生效力。当然在目前的实践中,即使是采用属地主义的国家,也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在外国宣告
的破产给予协助。
    英国是另一个对内国破产的域外效力采用普及主义的国家,即由英国法院作出破产宣告时,破产人的全部
财产,包括国内和国外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应服从英国破产管理人的支配和管理。〔1〕 但是由于各国的法律
规定和司法实践不同,也常出现英国破产管理人无法收回在外财产或债权的情况,且集中表现在某些债权人扣
押破产人在外财产,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场合。如果扣押人是英国债权人,法院往往会判令该债权人返还其未按
破产程序所取得的清偿额。但对于债权人为外国人的场合,最终也只能求助于外国法院的救济。
    日本破产法规定的是严格的属地主义原则。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日本宣告的破产,其效力仅可及于破
产人的在日财产。按照这一规定,日本已从法律的高度否定了本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但是由于日本企业的
跨国经营日益活跃,对内国破产域外效力的属地主义规定早已招致日本企业界的极大不满,学术界也对此提出
强烈的批评意见,废弃或修改属地主义原则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日本法院也已意识到,拒
绝赋予内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势必失去本来可以并入破产财产的在外财产和债权,严重损害国内债权人的
利益。因此,日本也已不再固守严格的属地主义,而是先在司法实践中向普及主义换轨,再谋求法律上的最终
修改。
        2.对外国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承认问题
    在内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上,各国都很乐意适用普及主义,尽可能地使本国的破产宣告在外国也能
获得承认。然而,在外国破产宣告的对内效力问题上,却并非毫无限制地奉行普及主义原则。
    (1)美国对外国破产域外效力的承认
    美国在对待外国破产的域外效力问题上,和对待内国破产域外效力一样,表现出采用普及主义的姿态。其
主要理论根据有二。其一,“破产管理人是破产人的总括性继承人”。据此,外国破产宣告无需经过内国的特
别承认程序,破产管理人便可以破产人继承人的身份,对位于美国的财产行使管理处分权。其二,“债权人之
间的权利平等”。即债权人不得对破产财产(包括外国破产人的在美财产)实行扣押和进行破产程序外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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