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破产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规均未涉及域外效力的规定,这与我国对外开放以来
所取得的成就是很不相称的。随着企业跨国活动的增加,国际破产问题的出现将难以避免,破产宣告域外效力
问题的解决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因此,立足我国具体国情,剖析国外破产立法,借鉴国外破产司法实践经验
,探索符合我国经贸发展需要的、处理国际破产的可循之径,已成为法律界共同努力的课题。
当前,各国在对待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上,主要适用两种原则,即属地主义原则和普及主义原则。根
据属地主义原则,一国破产宣告的效力只限于其本国领土,绝对否认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而普及主义原则正
好相反,承认一国的破产宣告不仅在宣告国,而且在与该破产宣告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家也有效。不过,在各
国的破产实践中,在运用这两种截然相反的原则时,并不是采用其一而绝对地排斥另一原则的适用,更常出现
的是两个原则交叉或混合适用的情况,这尤其表现为对内国破产的域外效力和对待外国破产的域外效力所持态
度的不一致性。
一、各国关于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理论与实践
1.内国破产的域外效力
内国破产的域外效力是指在本国宣告的破产,其效力是否可及于在外国的有关财产关系。对此,在许多发
达国家的破产法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尽管各国的表述方法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十分相似的,即都不否认,
甚至极力主张本国破产宣告在国外也应具有同等的效力。现以美、英、日等国的破产宣告域外效力为例作若干
探讨。
美国鉴于企业活跃的跨国经营活动和显著的跨国经营业绩,出于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可以说是最积极推
行普及主义(Doctrine of Universality)的国家。即主张在美国宣告的破产, 其效力可及于破产人在他国
的财产,即美国的应有权管理和处分破产人位于他国的财产和债权。这一点集中体现在1978年的联
邦破产法修正案有关条文中。但这只是美国的一厢情愿。美国的破产管理人能否或如何管理和处分位于他国的
破产财产和债权,最终还应取决于财产或债权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法院的态度。如果对方国家采用严格的
属地主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无跨越该原则的判例或解释,美国的法律及美国的破产宣告显然都无法当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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