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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5)
www.110.com 2010-07-12 17:51


个前提条件,无需再固守属地主义原则,以免招来不必要的抗议和报复。因此在实践中,外国破产管理人实际
上都能冲破属地主义的限制,实现其对在日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虽然外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在日本能够获得承认已确定无疑,但是在日本破产法作出修改,从法律的高
度对外国破产域外效力的承认及其具体运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外国破产管理人如何在日本行使其对在日
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特别是在债权人扣押了该在日财产时,外国破产管理人如何排除这种扣押,以实现真正的
管理处分权?这是日本对待国际破产案件的另一大难题。根据目前的实践,日本法院可依外国破产管理人的请
求,选择以下救济方法予以协助。
    第一,准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4 〕首先承认外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再依日本破产法第70条
关于破产程序一开始、强制执行同时失效的规定,否定任何债权人对在日财产的扣押行为,并使该财产置于外
国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支配之下。
    第二,根据国际礼让原则,承认外国破产宣告的效力,再准用日本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否定强制执行的效
力。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外国破产管理人都能在日本排除个别债权人对破产人在日财产的权利要求,这是从属
地主义向普及主义走出的第一步。但外国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将收回的在日财产直接并入外国的破产财产,这
又不可避免地遇到前述承认外国破产域外效力的症结——普及主义与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尽管如
此,在实践中日本法院通常都允许外国破产管理人将在日财产并入外国破产财产。但是,如果根据法院的判断
,日本债权人在外国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可能遇到不便时,法院可能会默认日本债权人对在日财产的扣押行为
,或要求外国破产管理人将在日财产优先清偿日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之后,再将余额并入外国破产财产。
        3.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国际动态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破产的发生已成为必不可免,谋求对国际破产所涉法律问题的解决已
提到日程上来。海外资产最多、跨国经营最活跃的几个发达国家都先后以法律或判例的形式来迎接国际破产的
挑战,最先跨出这一步的是美国。它首先抛弃过去对待破产宣告域外效力所采用的属地主义原则,对内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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