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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商标争夺战优势渐倾民企
www.110.com 2010-07-08 16:34

  在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诉民营企业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字号及一案等待判决的关键时刻,商标主管部门一纸行政裁决的出现,突然将优势推向了握有三个类别“潍柴”商标的民营企业潍柴工贸一方。

  记者日前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国家商评委)正式驳回了潍柴集团关于第3246065号“潍柴”汉字商标和第3284573号潍柴汉字及拼音组合商标的异议复审,并同时裁定潍柴工贸申请的上述两个类别的“潍柴”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这是潍柴工贸在2001最早申请第1677821号“潍柴”汉字及拼音组合商标后,又接连获取了两个不同类别的“潍柴”商标。

  国家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脂、工业用油等商品和第7类柴油机等商品上,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被异议前已成为公众知晓的。因此,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潍柴工贸在12类申请的潍柴拼音组合商标第3284573被核准的理由相同。

  在被告潍柴工贸是否侵犯潍柴集团的名称权问题上,国家商评委认为,潍柴集团的企业名称2007年核准变更,其对“潍柴”不享有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潍柴集团主张的其前身潍坊柴油机厂简称为“潍柴”,但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相关公众已将“潍柴”与申请人相联系。

  为此,国家商评委驳回了潍柴集团的异议申请,并裁定潍柴工贸予以核准注册两个类别的“潍柴”商标。

  在两个“潍柴”商标被行政裁定归潍柴工贸后,潍柴集团与潍柴工贸的商标诉争远未结束。两者纠纷自去年4月份进入法律程序以来,由于管辖权异议等因素,截至今年4月23日才进行了正式开庭审理,迄今一审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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