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诚一(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是“老诚一”文字商标及“羊骨”图形商标的权利人。因北京的张先生在其餐厅招牌上使用“羊骨”图形及与“老诚一”商标近似的“老城一锅”字样,二者分别将张先生告上法院索赔。近日,丰台法院判决认定张先生行为成立,并判其停止侵权及赔偿老诚一公司及其股东损失共计2万余元。
2007年5月28日,老诚一公司受让取得“老诚一”文字商标,用于经营羊蝎子火锅。2008年12月10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先生在张先生的“老城一锅”羊蝎子火锅店以消费者身份进行消费,当场取得带包装的餐筷一套、订餐卡一张及盖有印鉴的发票一张。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证实餐筷外包装、订餐卡及店面招牌均使用“老城一锅”及“羊骨”商标。因此,老诚一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张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6046元。与此同时,老诚一公司的两名股东作为“羊骨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也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张先生诉上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5.5万元。
针对老诚一公司及其股东的起诉,张先生辩称其使用“老城一锅”商标的行为系他人合法授权,且“老城一锅”与“老诚一”注册商标不近似;而其店面招牌使用“羊骨”图形并非是作为,他也并不知晓属于行业内几乎通用的描述产品特点的“羊骨”图形已为他人享有专用权,且他得知后撤换了含有“羊骨”图形的招牌。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其经营的羊蝎子火锅店的餐筷外包装、订餐卡以及店面招牌上,使用与“老诚一”商标字形、读音近似的“老城一锅”商标,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老城一锅”商标至今尚未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张先生所称有合法授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其行为侵犯老诚一公司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侵权的责任,赔偿数额由本院综合考虑各因素依法确定为9000元;对于老诚一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除律师费无充分证据证明外,其余1046元本院均予以支持。
在老诚一公司股东诉张先生侵犯“羊骨图形”商标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店面招牌、餐筷外包装、订餐卡上使用“羊骨”图形,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商标的主要功能;而张先生就“羊骨”图形系羊蝎子火锅行业通用图形的辩称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并据此判决张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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