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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草珊瑚"域名 南昌一市民被判侵权
www.110.com 2010-07-08 16:36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草珊瑚”注册商标遭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草珊瑚”注册商标为,判决被告南昌市民胡某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域名www.江西草珊瑚.com和,并赔偿原告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今年7月10日,南昌市民胡某在互联网上注册了www.江西草珊瑚.com和网络域名,并在有商业性质的域名交易网站发布销售广告。


  原告认为胡某抢注并转让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对“草珊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于8月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胡某立即停止销售行为,撤销在互联网上的域名www.江西草珊瑚.com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依法认定“草珊瑚”商标为驰名商标。


  胡某认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的“草珊瑚”注册商标尚未认定为驰名商标,“草珊瑚”注册商标经核准在第三类产品牙膏上使用,而他只是用于网络域名。两者不是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因此他的网络域名注册行为不违法,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草珊瑚”注册商标,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各项条件,原告的“草珊瑚”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可以造成对“草珊瑚”驰名商标的淡化,对“草珊瑚”商标的利益造成了潜在的、可能的损害。因此胡某的行为属侵权行为。(中国法院报 姚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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