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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标志”不容侵权(11)
www.110.com 2010-07-09 13:02

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8条 规定:中国奥委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笔者认为,在我国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 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来处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委会的规定,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名称和标志的 行为在我国不少地方发生,如使用“奥林匹克饭店”、“奥林匹克大厦”、“奥林匹克宾馆”、“奥林匹克俱乐部”名称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这是 违反国际奥林匹克宪章的侵权行为。

    我国19967月制定施行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那么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是否可以作为特殊标志予以保护?笔 者认为,这取决于国际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是否属于《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该条例的宗旨是为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 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条例所称的特殊标志,是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 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受条例保 护。特殊标志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例从行政法规的角度对特殊标志的法律性质、 使用和保护均作了规定。根据该条例的内容,笔者认为特殊标志实质上具有知识产权的性质。而且该条例第21条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施行。中国奥委会是经 国务院批准参加国际奥委会的,因此国际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可以作为特殊标志在我国申请保护。当然,如果特殊标志符合作品的条件或者作为商标登记注册,还可以 受著作权法或商标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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