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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标志”不容侵权(6)
www.110.com 2010-07-09 13:02

1998722恢复审理,于1998924进行了公开开庭。

    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原告中国奥委会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中国奥委会是依法唯一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的团体组织,经国务院批准于1979年恢复了在国际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合法席位,同年生效的《中国奥委会章程》亦是原告各项工作的准则。原告曾在报纸上刊登通告,明确声明“任何个人或者厂商未经中国奥委会许可,均不得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国际奥委会享有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商标专用权。自19968月起,被告金味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金味营养麦片”和“美味即溶营养麦片”包装上印有奥林匹克五环和与中国体育代表团相关的用语。原告多次函告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至今仍使用,造成极不好影响。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商标专用权。

    被 告金味公司应诉后提交答辩状,其在庭审申辩称:原告未明确起诉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明确被告侵犯了原告什么权利。《奥林匹克宪章》和《中国奥委会章程》不能 作为法律依据。中国奥委会不是“奥林匹克五环”商标的所有者,无权对其行使诉权。金味公司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是根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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