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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标志”不容侵权(12)
www.110.com 2010-07-09 13:02

    二、本案纠纷性质及中国奥委会是否具有主张“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权利的资格?

    本 案涉及原告据以主张的是何种权利,是当事人争执的一个焦点。在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可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是国际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商标专 用权。该标志由国际奥委会在中国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该标志作为商标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故本案是作为纠纷处理的。

    中 国奥委会受国际奥委会的委托提起本案诉讼。一般情况下,委托的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被告在诉讼中极力主张中国奥委会是代理人的身份而不是原告的身份。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奥林匹克宪章》、《中国奥委会章程》,中国奥委会有义务维护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不受侵害,同时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授权,有权对侵 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国际奥委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同意中国奥委会以自己的名义对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图徽和其他与奥林匹克 有关的标志和名称的行为提出适当的诉讼。因此应当认为国际奥委会是将在中国保护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实体权利赋予了中国奥委会。这也是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 被告认为中国奥委会没有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中国奥委会有权就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法律保护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作为原告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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