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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行政中的正当程序(4)
www.110.com 2010-08-11 16:21

  (二)法律上一切可以主张的权利(entitlement)

  权利与特权二分法理论源起于政府职能相对较少的时期。但现在情形发生了变化,在当代福利国家中,如果继续坚持特权概念显然会产生不良的后果。“不像受规制的企业实体,他们(受社会保障给付的人——引者注)没有任何防止专横行政行为来保护自己的资源或能力。在传统的模式下,福利国家并不总令人高兴地满足将会因法律保护的苍白而被丢弃。”(注: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Bernard schwartz,Administrative Law,3[rd]editi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91,第253页。)。)如何体现社会公正,实现服务民众的目的,成为当时主要的课题。1970年的古克德伯诉凯利案(Goldberg v.Kelly)(注:古克德伯诉凯利案(Goldberg v.Kelly,397 U.S.254(1970).)。)是关于正当行政程序是否在社会保障行政中应用的典型案例,该案将程序保障问题引入到了社会保障行政中,值得认真探讨。该案的事实是:纽约市颁布关于终止福利津贴费的法规,规定在终止或暂停福利津贴前,必须事先通知津贴领取人,告知其终止或暂停的理由并允许提出书面意见和证据,说明反对的理由,然后行政机关才可以决定是否终止或暂停津贴费。不服者有权要求有正式的听证和口头对质的正式程序裁决。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纽约市的规定没有达到宪法的要求,因为福利津贴费是有资格领取人的法定请求权而不是特权,在性质上类似于财产权,受正当程序的保护。行政机关在剥夺当事人享受福利津贴的利益之前而不是之后,必须举行包含以下要求的听证:通知、口头倾听、公平的裁判、传唤证人和交叉质证、聘请法律顾问、记录在案、以记录为依据的决定、决定说明理由。认为福利利益仅仅是特权已经不再准确,法院指出“这些利益是制定法上的权利主张,有资格的人都可以获得。”“是‘财产权’而不是‘恩赐’”。(注:古克德伯诉凯利案(Goldberg v.Kelly,397 U.S.254(1970),第262页)。)作为一个重要判例,该案不仅拓展了受宪法保护的“财产”的范围,而且使审判程序开始移入行政决定过程中,“彻底而最终地拒绝了‘权利’与‘特权’无用的区分”。(注:大学理事委员会诉罗思案(Board of Regents v.Roth,408 U.S.564,571(1972).)。)这样,由该案确立的从特权到法律上一切可以主张的权利(entitlement)(注:王名扬先生指出:“所谓法律上可以主张的权利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当事人间接享受的利益,不构成法律上可以主张的权利。”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03页。此种说法与日本行政法学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及反射性利益区分有些类似,但两者难以明确区分,“难以判断时,就推定其为个人的法律利益”。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206页。)均受正当行政程序保护的原则也开始广泛适应于社会保障行政案件中,传统的二分法被彻底放弃了。美国法院认为伤残补助(disability)、(注:马休斯诉埃尔德里奇案(Mathews v.Eldridge,424 U.S.319(1976).)。)失业补助金(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注:加利福尼亚人力资源部诉Java公司案(California Human Resources Dept.v.Java,402 U.S.121(1971).)。)医疗保险制度(Medicare)、(注:马丁内斯诉理查德森案(Martinez v.Richardson,472 F.2d 1121(4[th]Cir.1973).)。)额外社会保障补助(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payments)、(注:德劳诉温勃格案(De Lao v.Weinberger,400 F.Supp.1043(D.Ariz.1975).)。)退伍养老金(veterans pension benefits)(注:柏拉图诉柔德布什案(Plato v.Roudebush,397 F.Supp.1295(D.Md.1975).)。)等利益如未经听证都不能终止,“个人持续得到这些利益是制定法创造的‘财产’利益应受第5条修正案保护”。(注:马休斯诉埃尔德里奇案(Mathews v.Eldridge,424 U.S.319(1976).第332页。))在中国学界,特别是法理学中关于权利体系的探讨并不如西方特别是美国如此丰富,(注:W·N·霍菲尔德:《应用于司法推理中的法律基本概念》(W.N.Hohfeld,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in Judicial Reasoning,1[st]ed.,New Haven,Conn.,1923,pp.63-64.)。)故而恩赐或特权的概念并不会在中国的社会保障行政实践中流行(当然,这并不能保证行政实践中有关公务员不会产生一种“施恩”的态度,因而在程序上刁难受给付人),但问题在于如何能真正保证受给付人的权益,使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协调兼顾,进而实现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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