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是《条例》的另一重要目的。按照《条例》要求,很多地方在地方机构改革尚未进行的情况下,成立联合征缴办公室,对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减轻企业的缴费事务负担;为了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从根本上杜绝一些企业挤占挪用养老金现象发生,很多地方克服困难,改差额征缴为全额征缴,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至1999年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比率达到40%左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范了业务流程,加强了个人帐户的记录和管理,接受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咨询,向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率达到90%,很多地方达到10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很大提高,涌现了许多好的典型和先进单位。在前不久召开的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上,10个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评选为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单位,10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被评为劳动保障系统优秀个人。
总之,《条例》颁布施行一年来,社会保险费征缴状况得到了重大改观,社会保险覆盖面得到了有力扩大,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过渡到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了条件;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大大增强,“两个确保”更有保证。 但是,也应该看到,在贯彻《条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还没有实行统一征缴,相当一些地方社会保险费还实行差额缴拨,仍有一部分单位和职工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并不完全到位,欠费问题比较突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尚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经办机构建设相对滞后。
今后,贯彻《条例》还有大量工作要做。首先要继续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争取在2000年底基本实现养老、失业保险的全覆盖;其次是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取消差额缴拨方式,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提供前提。另外,还要努力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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