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企业养老金管理制度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现收现付体系难以维持和养老金储蓄不足等结构性问题,这些问题在欧洲国家也同样存在,而他们的管理经验将给我们诸多启示。
欧洲:没有单一的模式
DAF/FIN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显示,在世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简称OECD)国家内,企业年金管理结构有不同的模式,并且因年金计划和基金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比如说,英国和美国建立了信托为主的企业年金管理结构,而奥地利和德国则采取了公司制。尽管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年金治理结构,但很多OECD成员国还是对信托型的管理模式比较青睐的。
信托制的年金治理模式在盎格鲁-撒克逊国家被广泛采用。对于企业年金来说,受托人拥有年金的法律或名义所有权,而雇员拥有受益权。正是由于这种独特的财产权分离,使得年金资产能够免于受托人其他债务的索赔,而只对受益人负责。另外,根据信托法,受托人有信义义务来管理企业年金,任何把个人利益置于信义义务之上的行为是禁止和不允许的。
上述组织的研究还显示,英国的内部受托模式,也就是中国所常说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其优点是能对养老金受益提供了最高程度的保护。这是因为受托人董事会(企业年金理事会)通常由雇主、雇员,包括工会的代表组成的,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并有能力真实代表养老金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而且,大多数受托人是不收取费用的,这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他们作决定的独立性。但是,受托人在该模式中的核心地位,也使之存在诸多缺陷。比如,受托人自我决定空间过大;其能力水平直接影响年金效益等等。
澳大利亚的外部受托模式,则是任命一位独立的、外部金融机构的人员作为养老金的受托人,管理该计划或资金,对养老金受益人利益负责。职业受托人的专业性提高了年金管理效益,节约了企业成本。
比如,在澳大利亚拥有50或50人以上员工的雇主们通常要签约一个行业或雇主信任集体计划,从而以“批发价格”获得养老金产品,避免了销售和营销成本。该模式在更让受益人放心的同时,也存在着外部受托人的商业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冲突的缺陷。
法国金融专家米莎拉·莫库森认为,欧洲养老金模式是多样化的,每一种模式都是各国在特定历史社会经济背景下选择的结果。
但是,这些模式目前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难题。欧洲各国的管理机构已经采取的改革措施包括:提高退休年龄、降低退休待遇或提高缴费;采取更严格的会计和积累准则来降低待遇确定型计划积累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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