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顺德区龙江镇弘辉五金家具厂与XX市顺德区劳(3)
www.110.com 2010-08-13 16:0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XX市顺德区龙江镇弘辉五金家具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少清
审 判 员 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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