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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顺德区龙江镇弘辉五金家具厂与XX市顺德区劳(3)
www.110.com 2010-08-13 16:0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XX市顺德区龙江镇弘辉五金家具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少清

  审 判 员 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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