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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洁
www.110.com 2010-07-26 13:48

  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刘祥富、汤阳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8-04-23 当事人: 王鹏、黎力冲、汤阳春、刘祥富 法官: 文号:(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246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246号

  原告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

  负责人张华立,频道总监。

  原告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威海路128号605室。

  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海波、阳享彪,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工业区中路西6号。

  法定代表人黎力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湖侯,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祥富,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超级女声事业部总经理,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崇文社区茶园片新仓小区。

  委托代理人张国斌,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阳春,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飘雪纸品商行业主,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天剑社区天剑2村9栋608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桥大市场纸品城15栋南8号。

  原告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刘祥富、汤阳春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廖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冬华、尹承丽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7年10月1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和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海波、阳享彪和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湖侯、被告刘祥富的委托代理人张国斌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阳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以下简称娱乐频道)推出一档名为“超级女声”的大型娱乐节目。2004年以来,该节目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巨大成功,已经成为全国最有影响力的娱乐品牌之一。“超级女声”作为该档大型娱乐节目的名称与标志开始使用,并延续至今。“超级女声”节目的标识是以特殊方法书写的文字与文字周围图案共同形成的美术作品,其著作权人是娱乐频道。2005年1月1日,娱乐频道将该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有关权利全部授予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娱传媒)独占使用。被告刘祥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于2004年7月恶意将“超级女声”所用的标识提出注册商标申请。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洁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超级女声”已取得的品牌优势及其所具有的市场潜力,自2005年12月以来,采取侵犯“超级女声”名称权、“超级女声”标识的著作权,模仿“超级女声”营销宣传方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生产、销售以“超级女声”作为商品标识的系列卫生巾。为规避中国内地法律,被告美洁公司董事长黎力冲与被告刘祥富在香港成立超级女声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授权美洁公司使用“超级女声”名称和标识。被告汤阳春作为美洁公司湖南总代理,大量销售以“超级女声”作为商品标识的系列卫生巾等女性用品。三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超级女声”名称权、“超级女声”标识的著作权及模仿“超级女声”营销宣传方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以“超级女声”作为商品标识的系列卫生巾,销毁侵权商品、包装、装潢等;(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发生的合理开支、律师费等共12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被告没有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美洁公司基于同刘祥富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贴牌生产“超级女声”卫生巾,没有进行不正当竞争。美洁公司对“超级女声”的具体情况不了解,且在审查刘祥富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也拿到了受理通知书之后,才贴牌生产,没有任何过错。刘祥富委托美洁公司加工系列卫生巾,所使用的“超级女声”商标已经向国家申请注册,申请的日期是2004年5月28日,注册的类别是第5类,国家商标局已经受理,刘祥富是注册人,具有合法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超级女声”系列卫生巾的外包装也已经向国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也发了受理通知书,刘祥富有权使用该包装,而且,被告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标识有显著不同。故此,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原告诉称侵犯“超级女声”标识著作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超级女声”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并不是著作权法所指的拥有著作权的作品。(3)原告不享有“超级女声”的名称权。“超级女声”是一个电视节目名,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名称权是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主要内容是相关主体依法使用名称,并禁止他人使用,或者损害其名称的权利。知识产权法研究和讨论的名称权,主要是经营性主体的企业名称权,而原告不享有“超级女声”的名称权。(4)原告请求赔偿损失7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美洁公司和刘祥富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汤阳春未向法庭提供答辩意见。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20份证据:

  证据1:被告的工商登记或身份信息,包括美洁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刘祥富的身份证明和汤阳春的身份证明,拟证明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超级女声”图形作品登记证公证书,拟证明“超级女声”图形是美术作品,其著作权人是娱乐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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