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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部规范技师学院管理(2)
www.110.com 2010-08-13 15:41

 

六、 我部将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www.molss.gov.cn)和中国劳动力市场网(www.lm.gov.cn)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国技师学院名单及开设的技师培养专业。各地也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布本地区技师学院情况。为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和有效,各技师学院培养专业如有变动,请及时报我部培训就业司。

 

七、 各地要充分发挥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作用,做好预备技师培养工作。要组建有企业行业、职业院校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大纲等进行评审。要针对预备技师培养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培养和考核方案。要将毕业前的职业技能鉴定与日常的教育培训考试有机结合,对于所学专业课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职业(工种)名称相对应或相近,并达到相应职业国家标准要求,且在每学期考试中成绩优良的学生,在参加毕业前鉴定考试时,理论考核与学校教学考核结合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者可发给预备技师证书。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自行制定。预备技师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合格者按规定核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八、 2006年9月底前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各地已招收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开展技师教育,学生毕业时可直接参加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能鉴定。对于按规定经过考核合格的学生,可发放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

 

九、 各地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对部分知识技能型专业开展直接培养技师的试点工作。要组织专家对相关专业进行论证,制定和完善培养和考核方案,并在招生(开班)前将该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鉴定考核方案、实施校企合作的企业名单和合作内容等材料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试点。试点过程中,要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问题。我部将在总结各地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知识技能型专业目录。

  附件:1.技师学院备案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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