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2006]第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要求,我部提出实施五项计划和一项行动。现将其中一项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目标任务,抓好组织实施。请各地于2006年6月10日之前,将实施方案和2006年培训计划报我部培训就业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
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
一、
指导思想
(一)
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技能,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二、
目标任务
(二)
2006-2010年,对4000万农村劳动者进行非农技能培训,年均培训80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逐步形成就业导向、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使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普遍得到培训,技能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努力使每一个培训后的农村劳动者都能顺利实现就业。
三、
主要内容
(三)
实施分类培训,提高培训质量。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务输出培训。组织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要指导各类培训机构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进一步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培训时间以3-6个月为主,使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项技能,且能够达到用人单位上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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