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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部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
www.110.com 2010-08-13 15:41

  (四)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对参加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鉴定合格的,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要针对农村劳动者特点,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争取使大多数接受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能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五)

  加强和改善就业服务,做实输出输入双向对接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普遍向农村劳动者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大力发展劳务协作,开发劳务市场,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政策协调机制。要结合当地人文和经济发展特点,努力打造劳务品牌,以品牌促输出。要发展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大力开展诚信服务,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程度。

  (六)

  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要牢固树立培训促进就业、就业引导培训、维权稳定就业的思想,工作中要将培训、就业、维权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搞好后续服务工作,要紧紧围绕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过程中提高能力、顺利就业、依法维权的需要,建立健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促进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四、

  保障措施

  (七)

  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计划任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重视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将本计划的组织实施摆上重要位置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实行领导负责制。要参考本地需要培训的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包括外来劳动力)情况,以及培训能力和可用财力等主要因素,合理安排各项培训任务。中西部省份培训农村新生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东部省份以培训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为主。

  (八)

  形成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培训的格局。要建立开放式的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社会团体的积极性。要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各地应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从当地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作为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同时,要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使其在农民工培训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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