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挪用问题;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决算,调剂资金的
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
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
专户,社会保障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将职工缴纳的个人
保险金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有无少记、漏记保险
金和未按规定计付利息等现象;
(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
人应得的保险费用,有无拖欠、少发或擅自提高支付标准、增加项目发放
保险费用等问题;
(七)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社会保障基金是否安全、完整,符合规定的运作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障基
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动用基金投资、经商、购买股票或购置非国家发行
的债券等问题;
(八)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障基金弥补机关行政经费、搞基建项
目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
(九)有无贪污、私分、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收支的下列
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预算是否坚持收支平衡、勤俭办事、
厉行节约及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是否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计提,
有无擅自提高计提基数、计提标准计提管理经费等问题;
(三)管理经费收支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管理经费支出的范围、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开支
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或挥霍浪费等问题;
(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精简原则,有无
因机构膨胀和人员超编加大管理费用支出的问题;
(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财务收支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
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逐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财务收
支预算情况及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
第十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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