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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替流浪汉讨说法 原告主体资格惹争议(3)
www.110.com 2010-08-12 14:34

  因为找不到死者家属,警方只得将无名流浪汉埋葬,以便今后家属辨认和鉴定。由于流浪汉身份特殊,肇事方拒绝对死者赔偿。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交警苏纯纲、谢先说,“车子一旦放了,资金没到位,我们找谁去?不排除死者的家属日后会找上门,流浪汉也是人,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苏纯纲当交警快20年了,但是面对这种情况还是头一遭。他对记者说,交警部门每年都会碰到一两起流浪汉被车轧死的事故,但一般肇事司机都逃逸了,索赔更无从谈起。

  苏纯刚说:“法律规定交警扣车时间有期限,期限到了,交警将无条件放车。如果肇事方未主动去医院支付伤者医疗费,交警有义务告知伤者到人民法院对肇事车辆做诉前财产保全(即请求法院扣押车辆以保证治疗费用)。”

  D 救助站代打官司索赔

  事情最终还是有了转机:2006年3月下旬,谢先无意中在网络上浏览到一条社会新闻,广东省曾出台一条处置流浪汉无名尸的办法,江苏高淳也出现过一起类似事件。经过商议,谢、苏两人将他们希望为这名无名流浪汉索赔的想法,上报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很快,他们得到了上级的口头回复:已将此事反映到临湘市检察院。

  最终,临湘交警部门和检察机关经过深思熟虑认为,从人性化角度而言,尽管受害者系流浪汉,但其生命健康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盲目处置。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也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因此,交警和检察机关督促临湘救助站替这名流浪汉维权。4月12日,临湘市救助站正式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为这名遇难的无名流浪汉维权,并提出了25万元的索赔金。

  4月12日,临湘市检察院向该市民政局和救助站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提起对无名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根据有关规定,民政局和救助站是其法定管理工作机构,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无名流浪汉的赔偿费可由民政部门保存,所得赔偿款项专户专账提存,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接到《建议书》的当天下午,临湘市民政局和其下属单位——救助站立即召开会议,并请来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汤德良商议。随后救助站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肇事车辆所属的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和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起诉状称,根据《办法》规定,原告临湘市救助站系法定的管理机构,应充分保障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人员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受害人无名流浪汉死亡补偿费17.3万元,赔偿因丧葬、救治及推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7.5万元。请求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对第一被告赔偿金额限额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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