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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替流浪汉讨说法 原告主体资格惹争议
www.110.com 2010-08-12 14:34

  核心提示

  “为了一个流浪汉的生命,救助站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这在全国实属头一回!”临湘市检察院公诉科常伟辉说。16日,湘北小城临湘突然冒出一条爆炸性新闻:该市救助站代一名因车祸殒命的流浪汉打官司,向肇事司机所属单位和保险公司索赔25万元。临湘市人民法院已于16日,开庭审理。

  半年前,一名流浪汉在107国道1419KM界碑羊楼司附近遇车祸身亡,当地交警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公布消息寻找死者家属,至今无人上门认领。

  由于身份无法确认,无人替其维权。在当地交警部门和检察院的支持下,救助站以职能部门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向肇事司机和其保险公司索赔25万。

  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死亡流浪汉的合法权益该由谁来维护?救助站有无资格提起诉讼?赔偿标准怎么确定?发生在临湘的这起普通车祸,引发了法律专家和社会的关注和思考。这是继江苏高淳首例民政局为遇难流浪汉索赔后,迄今为止全国首例救助站为无名死亡流浪汉维权的案件。

  由于救助站(为民政局下属单位)代遇难流浪汉打官司在全国尚属首例,故这一系列疑问在法律上也未有定论,此举是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一次勇敢尝试,还是救助站越权追索?孰是孰非,一时难辩。

  A 庭审双方各执一辞

  6月16日,临湘法院第二审判庭内座无虚席,国内首例救助站为遇难流浪汉索赔案在此处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救助站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开展了激烈辩论。“民政局救助站不是死者近亲属,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起诉。”庭审一开始,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就对民政局救助站的身份提出了质疑。被告认为,自然人遭受侵害后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的原告救助站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近亲属关系,因此,原告没有资格提起诉讼。

  原告代理人汤律师则指出,2003年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为原告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原告现在并无直接证明其与死者有关系,但可以证明民政局对于该死者死后有安葬、保存骨灰等义务。

  此外,被告还以超出诉讼时效、原告无证据证明死者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等理由与原告民政局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被告认为,罗胜凯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无名氏死亡,至于无名氏的死亡是否系罗胜凯的原因而直接导致,暂且不提,但虽然本案的原告当是无名氏的父母、子女、亲属等,而临湘市救助站作为政府设立的专门救助机构,其职责是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所以所谓的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实施基本的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有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以上情形的,不属于救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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