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事指南
www.110.com 2010-08-12 14:38
一、 受理部门
西藏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
二、 部门职责
因灾造成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采购、管理、调控救灾储备物资,协调救灾物资调拨和使用。组织经常性社会捐助、救灾捐赠及其它专项捐赠。
三、 办事依据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办、国办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四、 适用范围
发生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农牧民群众。
五、 救助条件
凡是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农牧民群众,均可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六、 救助程序
受灾群众救助申请程序:1、个人申请;2、村委会公示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核定;4、报县级民政部门核查审批,发放灾民救助卡;5、报地区行署、拉萨市民政部门审批、备案。
七、 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各级民政部门收到受灾群众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为其登记并发放灾民救助卡。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应讲明原因及不予发放救助卡的理由。
八、 社会监督
灾民救助卡的发放,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 地点及时间
各级民政部门
星期一至五全天
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各级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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