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地质灾害搬迁户重建的每户补助20000元。
5、对无自救能力需政府救济的,其房屋损坏维修由市民政局根据其家庭贫困情况、房屋受损情况给以100-1500元的房屋维修补助。
6、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中重度残疾户在原救助标准上增加200-500元。
(三)每人每天1市斤口粮和必需的生活饮用水;
(四)保证灾民御寒衣被的基本需求,单衣2套、鞋2双、棉衣1件(夏季除外)、棉被1床。
(五)有伤病的,根据伤病和家庭困难程度适当补助。
第十条 安排春荒、冬令救助资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民政、财政部门接到州民政、财政部门拨款文件后,应当在5日内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将救助款发放给灾民。
第十一条 安排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民政、财政部门接到州民政、财政部门拨款文件后,应当在2日内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3日内将救助款发放到灾民。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上级灾害救助资金尚未划拨到位时,市粮食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先行救助。灾情稳定后,市民政部门应当与供粮企业结算。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由灾民申请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提名,经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日内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将申报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临时救助卡;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紧急情况下,需要转移、安置、救助灾民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以直接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第十四条 申请房屋重建或修理的,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核实。
(二)村(居)民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经公示3-5天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市民政部门核准。
(四)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核准工作,经公示3-5天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临时救助卡;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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