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军人优待是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履行国防职责行为的褒奖,是激发公民参军热情的一个触发点。军人优待的制度设计既不能太窄—否则体现不出社会给予军人的地位,也不能太宽泛—否则执行的难度过大,有损于法律权威性。
关键词:军事法 军人权益 优待制度
一、军人优待之定性
军人待遇是军人或具备军人性征的主体在从事军事和战争活动时所取得或受到的各种对待、看待和处置。[1]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军人优待有其独特的地方。
军人优待不等于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国家或社会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居民、公共卫生、环保、基础教育领域,向全体公民普遍提供资金帮助和优价服务的社会性制度。社会福利表现为国家及各种社会团体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提供的社会服务以及举办的各种社会福利事业,目的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军人优待是社会优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如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休和退伍军人及烈属等,按规定提供资助和服务,以保证他们的一定生活水平的一种带有褒扬。
军人优待是社会性优待。是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对现役军人及其亲属提供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优抚保障项目。军人优待依托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对公民个人参军行为所作出的一种承诺,是对其牺牲奉献精神的一种敬仰,更多的是通过优待传递出参军光荣的信息。
军人优待是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相结合的混同体。军人待遇大体有工资待遇、住房保障待遇及社会保障待遇。从这些保障制度的特点来看,军人经济权益保障方式较为明确、单一,对维护军人正当权益打下了前提性基础。分析军人优待法律制度,政策性内容与明确的权利义务并存,且具有很强的依存性。《宪法》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抚恤烈士家属, 优待军人家属。”《国防法》第七条一款规定: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 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兵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革命烈士家属, 牺牲、病故军人家属, 现役军人家属, 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规定: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国家社会生活方方面对军人权益的保障,但由于责任性规定没有能够跟上,导致一部分优待仅停留于口号上。
二、军人优待权之理论依据
在目前的理论中,对军人权益保障的“权益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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