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承和发挥我军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省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驻黔各部队要切实抓好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各部队要树立拥政爱民先进典型,促进拥政爱民工作的开展。对在拥政爱民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张旗鼓地给予表彰和宣传;对在军政军民关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三、要把拥政爱民教育纳入部队政治教育总体规划,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评比。
四、要结合形式,任务和重大节日,进行我军性质、宗旨和拥政爱民光荣传统教育,广泛开展“热爱贵州,建设贵州”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官兵“把驻地当故乡,视人民如父母”的爱民意识。
五、教育干部、战士在与人民群众交往中,要讲文明、讲礼貌,谦虚谨慎,协商办事,讲究方法。要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教育,自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尊重人民群众。
六、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国拥〔1993〕5号),大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宣传教育,组织官兵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
七、认真执行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参加地方义务劳动的规定,在完成教育训练和战略执勤任务的同时,积极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围绕军民共建、重点工程、扶贫攻坚、“希望工程”、社会稳定、抢险救灾等开展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八、坚持以地方为主,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并将此活动与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团(支队)以上单位要重点抓好一至两个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要向驻地附近中小学校派出校外辅导员,在培训“四有”新有上狠下功夫。军(警)民共建点的选择要就地就近,并由团(支队)以上单位统一确定。共建活动主要在学校、街道、农村、工厂、车站等基层单位开展。严禁以共建名义搞经济实体,防止军(警)民关系商品化、庸俗化。各部队要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提高军民共建的整体水平。
九、驻黔各部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部队优势,积极参加当地重点工程建设。各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成建制投入坡改梯、农田水利、植树造林、兴修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坚持每年做一两件有影响、有规模、有声势的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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