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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驻军拥政爱民规定(3)
www.110.com 2010-08-11 17:48

  二十、定期走访检查执行群众纪律情况。连(中)队每月、营(大队)每季度、团(支队)每半年进行一次执行群众纪律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十一、省军区系统应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协调驻军(警)做好拥政爱民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的部署,负责驻黔部队开展拥政爱民工作,掌握军(警)民共建情况;参加检查和指导各地各部队的双拥工作;与地方有关部门共商年度双拥工作和重大节日走访慰问活动;协调驻黔部队承担地方急难险重任务;积极为军地双拥工作当好参谋。

  二十二、各部队要把拥政爱民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团(支队)、营(大队)、连(中队)都要成立拥政爱民工作组织,由一名领导担任组成,班、排要指定一名群众工作骨干。

  二十三、各部队要把拥政爱民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并作为政绩考评内容和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基层建设纲要》达标内容。团(支队)以上机关要在“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召开驻地军政军民座谈会,交流经验,研究下年度工作。

  二十四、部队开展重大活动需要地方支持的,要提前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帮助;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要对官兵进行拥政爱民教育和讲评。

  二十五、各部队开展拥政爱民工作在上级和当地党委、政府及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二十六、本规定适用于驻黔人民解放军及武装警察各部队。

  二十七、本规定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贵州省拥军优属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政府要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制定拥军优属制度、措施,纳入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管理,并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要把拥军优属宣传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全民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作为各级各类学校的必修课。各级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宣传报道。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节期间,各地要开展“双拥宣传月”活动或“双拥宣传周”活动,组织走访慰问当地部队和优抚对象,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为部队和优抚对象办实事,解难题。每年征兵工作期间,要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月”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在全社会形成爱国拥军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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