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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驻军拥政爱民规定(2)
www.110.com 2010-08-11 17:48

  十、积极参加扶贫攻坚工程,认真贯彻落实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扶贫工作的意见》(〔1994〕政群字第5号),广泛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团(支队)以上单位要确定一至两个扶贫联系点,驻扎分散的营(大队)以下单位也要联系驻地附近的极贫村、极贫户,实行定点扶贫。大力开展科技兴农、卫生扶贫和文化下乡活动,帮助贫困群众早日脱贫致富。

  十一、积极参加“希望工程”,帮助失学儿童入校学习,大力开展“1+1”希望工程助学活动,为发展贫困地区教育事业作贡献。

  十二、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军(警)民联防,协助地方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

  十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做好抢险救灾的各种应急方案和准备工作,如遇灾情,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以赴,投入抢险救灾,并积极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十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积极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团(支队)以上单位每年要抓好一至两个国防教育联系点,要组织不同层次的人员开展军事训练、军事夏令营和“国防日”、“国防宣传月”等活动,增强全民国防观念。

  十五、积极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部队基层单位要组织学雷锋、树新风活动服务小组,定点照顾烈军属、孤寡老人和伤残军人,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各部队的医疗单位,每年要定期组织医疗小组深入农村或扶贫点开展医疗助民活动,为人民群众防病治病服务。

  十六、各部队官兵要自觉向人民群众学习,尊重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服务;讲究文明用语,军容严整,举止文明,自觉维护部队声誉,维护军人形象;乘车主动让坐,扶老携幼,做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道德风尚的表率;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做申张正义的排头兵。

  十七、军(警)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划,不搞特殊化,做好文明行车。

  十八、妥善处理军(警)民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军(警)民矛盾和纠纷时,要从大局出发,坚持军民一致的原则,在当地党政军机关统一领导下,本着“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主动协调,互谅互让,严于律己,妥善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

  十九、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和军队的其它有关条令、条例。凡部队与驻地军政军民关系紧张的,不能评为拥政爱民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对严重违犯群众纪律,发生重大军(警)民纠纷的要追究当事者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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