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行风建设。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民政基层单位行风建设成果,创新行风建设工作思路。修订《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民政基层单位行风评议内容、范围、标准和程序,改进评议办法。在民政基层单位继续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每年确定重点评议对象,5年实现对民政基层单位评议一遍。不断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建立有效的评议成果运用机制,提高评议工作科学化和透明度。研究提出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意见,2008年启动 “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逐步建立一批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示范单位,到2012年,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覆盖面达到85%以上,同时建立“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动态管理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完善民政部纠风和行风建设责任制以及协调工作机制。
(三)加强执法监察工作。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执法监察,确保民政工作廉洁高效。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开展执法监察,加大对违反科学发展观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紧紧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开展执法检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变相恢复或违法违规新设许可项目的行为;紧紧围绕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开展执法监察,重点加强对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民生方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民政为民政策落到实处;紧紧围绕民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开展执法监察,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管理好、使用好民政资金,保证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进效能监察,研究建立行政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认真研究新情况,积极探索和把握工作的规律性,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民政执法监察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七、坚持依法依纪查处案件,坚决惩治腐败
(一)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以查处发生在民政部门及其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挤占、挪用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捐赠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等专项资金方面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案件。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钱送钱、买官卖官、参加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等腐败现象,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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