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期限
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30日,被保险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
(四)被保险人清单的提供
各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半月(1日及16日,遇双休日顺延)上报一次上半月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受术对象的单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汇总到辖内相对应的保险县区支公司。辖内相对应的县区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根据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填写《汇交人投保交费清单》,经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确认,一份县、区计生局存档,一份相对应的保险公司存档。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应按月向市人口计生委上报投保人数。
五、保险条款等事项
(一)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施行“两术”资格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卫生医疗单位,因施行计划生育结扎、引产手术发生感染或并发症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施行计划生育结扎、引产手术之日起9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含手术并发症所致死亡)(要按条款规定),本公司按死亡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施行计划生育结扎、引产手术引起感染或者并发症,在市、县区计生服务站或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县区级医院治疗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时效与保险责任“3”相对应)。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90日为限。
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其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终止。
(二)理赔事项
相关的理赔事宜由各县区(管委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助被保险人办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之日起10日内通知所辖保险公司支公司(报案电话见附件二)。申请给付保险金应备齐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汇交人投保交费清单(由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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