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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
www.110.com 2010-08-12 15:38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生育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其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不变,由原渠道解决。

  (一)生育生活津贴(即职工产假工资):

  生育生活津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时缴费工资基数由经办机构全额计发;

  1.正常分娩按90天计发。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30天。

  2.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或患宫外孕的按30天计发。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或人工引产的按45天计发。

  4.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90天计发。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女职工因生育、流产、引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由经办机构按下列最高限额标准补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或引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顺产1500元,难产(剖宫产、高位产钳)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绝育术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等所需的手术费用,具体项目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后42天之内发生生育并发症(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的,本人或单位在病发后48小时内将病者姓名、医疗地点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报告2天内派专人赴医疗机构了解病情,经确认后,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扣除生育医疗费补贴后,按90%的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就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待遇的50%享受,其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述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和费用申报手续时,应提交其配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就业证明,具体申领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转外地生育的,应提前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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