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生育保险政策
www.110.com 2010-08-12 14: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原国有、城镇集体改制企业,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在条件成熟时逐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仍按义政办[2002]104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按单位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0.8%征集。对愈期不缴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由企业支出。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计征税费。
个人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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