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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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婴儿的治疗费、喂养费、衣服费、洗澡费、床位费及其他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四)因生育而引发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
八、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或生育职工个人按规定持有关证明手续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计划生育费用的,因怀孕自然流产或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流产的、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绝育后允许恢复复通手术的,必须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流产的同时提供医务部门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流产证明;参加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交配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剖腹产生育的应提供住院期间的病历。
九、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生育并发症),其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规定办理,超出部分生育基金不予支付。
十、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在欠缴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补支。
十一、本意见自2008年9 月1日起执行。2008年9月1 日以后女职工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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