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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现象的分析(2)
www.110.com 2010-08-13 16:56

  “退保”首先是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侵害,因为劳动者从“退保”中拿到的仅仅是自已缴纳的那一部分,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更大部分从此不复存在,以国家财力为最后保险的其他权益也随之消失。如果考虑到这些所谓的“农民工”都是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工作,“退保”在一定意义上形成了经济发达地区对经济落后地区的再次“剥夺”。并且这还会对于落后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构成长久的影响,因为回到这些地区的劳动者在最佳就业阶段没有由劳动为自己进行的财富储备,当劳动能力减弱和丧失时在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沉重负担的同时,也必然加重这些地区的社会财政压力。

  “退保”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伤害或许更大,因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未来都与社会保险制度密切相关,社会保险制度是全体社会成员未来的依靠。如果劳动者在能够劳动时不为社会保险基金添砖加瓦,社会保险的大厦就难以矗立。劳动者虽然能够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把已经缴纳的钱拿走,但却不能够将自己必然面临的包括年老在内的各项风险消灭。因为任何劳动者无论如何都会变老,而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都是需要得到保障的。当社会保险不能解决,不能给予保险时,全社会必须为此承担后果。

  因此,劳动者参与劳动就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权利通过法律强制来予以保障,不应当出现“退保”之类的现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以全社会的力量来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普通劳动者在遭遇各种不幸时能生活下去,并且还能活得比较好,这才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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