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事分开、依法管理。德国于1883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其社会医疗保险有法可依,在医疗保证基金征集、管理和使用等方面都有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保障。自2004年 1月1日起,德国实行经过改革后的医疗保险制度,即:在全德国强制实施统一的按病种分类偿付与计价系统,节约医疗支出,增加投保人的医保附加费等。德国政府在实施医疗保险时,不完全介入具体操作,只负责法规的制定和监督检查,而具体管理事务由半官方、非营利性医疗保险基金会操作,私人医疗保险公司则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操作。由于有长时期的管理历史,德国的医疗制度在费用征缴、费用使用、监督等方面均有法律作保障。考虑到中国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中国传统文化与道德观念,中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必要借助政府的推动,因此,公立医院的改制与转制步伐应该加快,医疗服务市场应有条不紊地开放,吸引国内外资金和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投资医疗服务机构。
5.将竞争机制引入医疗保险中。只有打破医疗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才能有发展和提高。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机构大都为投保人指定了合同医院,目的主要是控制费用,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但是各高校指定的合同医院往往条件差,设备落后,保险机构不可能具体达到对医院医疗质量执行直接管理。大学生一旦患病,只能到保险机构指定的合同医院就医,造成医疗服务的垄断。此外,疾病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会导致医疗服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即使同一种疾病也会有不同费用的治疗方案。由于医疗费用大部分由保险机构给付,医院从自身出发,往往会倾向于采取高费用的诊疗方案,加重保险机构的负担,严重时可能导致入不敷出,使保险机构难以为继。而允许投保人自由选择医院,能引发医院之间为争夺投保人而展开的质量服务水平上的竞争,即“管理竞争”。同时,可借鉴德国投保人凭“看病卡”就医方式,与医院并不发生直接的费用联系,但是在取药时必须个人负担20%,比较有效地控制了投保人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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