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同时享受劳动模范、优秀拔尖人才及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荣誉称号等特殊医疗补充待遇的人员,均就高享受增划个人账户的待遇,不得重复、双重或多重享受。凡具有公务员与劳动模范、拔尖人才及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荣誉称号双重身份的对象,除按相应劳动模范级别增划个人账户外,按工资总额3%缴纳的部分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三节住院医疗补助保险
第六十一条建立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各类人员,均可参加住院医疗补助保险。
第六十二条住院医疗补助保险每份的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取整数,每年由市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
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为职工办理一次或多次住院医疗补助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级个人账户积累资金达到住院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的,经征得本人同意,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为其一次或多次办理一份或多份住院医疗补助保险。
第六十三条参加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并缴费后,可以终身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待遇。
办理住院医疗补助保险手续及缴费后,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六十四条享受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待遇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二)在参加并缴纳住院医疗补助保险费用之日起一年后的住院治疗;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在出院时达到上年度3个月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的。
第六十五条凡符合前条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每份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可由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补助:
(一)缴费满1年不满3年期间,补助缴费金额的25%;
(二)缴费满3年不满6年期间,补助缴费金额的35%;
(三)缴费满6年不满9年期间,补助缴费金额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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