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2周岁至 7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90天后因罹患疾病,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且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药费、床位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检查费、输血费和救护车费,保险人在以上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承担85%的给付责任。单次住院的平均每日药费限额、平均每日床位费限额以及药费、床位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检查费、输血费、救护车费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选择的档次确定。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治疗,至保险期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前已发生的,并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未如实告知的伤害或疾病;
二、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或伤残,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或伤残;
三、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四、被保险人殴斗、饮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性病;
八、被保险人罹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九、精神病、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及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变性手术;
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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