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退休职工182万人,占全部参保职工人数的36%左右。部分企业因经营困难、关闭破产不能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退休人员不能及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还有部分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在社会化管理之前,由于原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造成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无法正常报销,增加了退休人员的经济负担,对退休人员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解决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市劳动保障局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将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与企业缴费情况脱钩,确保了退休人员及时享受医保待遇,从根本上解决了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
二、《关于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
(一)连续参保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关于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规定,凡是参加“一老”大病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一年以上的城镇老年人,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且参加城镇居民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次年继续参保的,以及已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次年符合参加城镇居民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且继续参保的,为连续缴费,参保当年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对于选择性参保的老年人,当年参保只能享受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按规定不能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二)财政补助参保个人不增加缴费
调整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只解决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500元,既解决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又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调整筹资标准主要是增加财政投入,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00元,也就是增加财政投入每人每年400元,参保个人缴费没有增加。启动“一老”门诊报销,需要投入1亿元左右,其中,财政每年增加投入8000万元,基金结余划拨2000万元。
(三)“一老”门诊起付标准200元,每年最高报销500元
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坚持低水平起步,在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础上,逐步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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