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后勤部门提供服务的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30
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对于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以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该按规定计征营业税。以上提到的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的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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