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一季度都有很多企业发放年终奖,但却遭遇一个现象:在每一个税率进级阶段,都会出现一段“奖金多、收入少”的现象,被业内称为“1元税差”。
奖金越多收入越少
细心的财务人员可能会发现,每一个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级阶段都会遇到“奖金越多的人,税后收入可能越少”的奇怪现象。
如某单位甲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按个人所得税规定,应纳税2375元;如他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1元,应纳税则为3475.15元。这说明,甲职工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1099.15元。
按这种计算方式,年终奖越高,这种税差越突出。如领130万元年终奖的人,可能要比领取120万元年终奖的人多纳10万元税。
计税新政导致税差
什么原因使年终奖纳税遇到这种尴尬?主要由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新公式引起。
国家税务总局去年1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来确定。
这样就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出现了“1元税差”。如某单位乙职工的年终奖是6000元,只需用6000元除以12个月,就能得出乙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元。按个人薪金的税率,500元的对应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所以乙职工得到6000元年终奖后应缴税300元(6000元×5%-0),税后收入为5700元。
如丙职工得到的年终奖为6001元,按新公式计算,他应纳税所得额就变成500.08元,适用税率变成了10%,速算扣除数变成了25.所以他税前奖金尽管只比乙职工多1元,但其税后收入就只有5425.9元。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由于采取的是超额累进制,所以一般不会出现税差现象;只有年终奖纳税由于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有时会遇到税差问题。现行的年终奖纳税计算方式,是一种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放得比较宽,尽管年终奖纳税有时会遇到税差问题,但比起以前那种直接按总额计税的方式,纳税人的税额降低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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