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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巧筹划
www.110.com 2010-07-15 17:43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个新文件,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适用税率的确认方法是,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一般而言,年终奖金数额较高,最高适用税率往往达到25%~35%,在这样的计税方法之下,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税负是最高的,而将奖金平均分到各个月发放税负最低,所以,将年终奖金分到各月发放也成为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方法。计税方法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法,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也随之发生了变动。

    例1:

    王先生每月工资4500元,奖金每年总计36000元。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和年度一次性发放两种方式下的税负进行比较。(扣除额按照北京地区标准1200元,下同)

    方式一:奖金按月发放

    则王先生每月奖金3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1200=6300元。

    63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0%,应纳税额为6300×20%-375=885元,年应纳税额为885×12=10620元。

    方式二:年终一次性发放

    王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200=3300元,33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15%,每月应纳税额为3300×15%-125=37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5%、125(根据36000/12=3000元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6000×15%-125=5275元。

    年度纳税总额=370×12+5275=9715元

    可见,在新的计税方法下,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将比每月发放奖金节约税款905元。

    “为了降低税负,应取消月奖的发放,而合并做一次性发放”,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呢?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

    例2:

    王先生每月工资为4500元,每月奖金15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8000元。

    王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1500-1200=4800元

    王先生每月应纳税额=4800×15%-125=595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18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25(根据18000/12=1500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18000×10%-25=1775元。

    年度纳税总额=595×12+1775=8915元

    可见,虽然发放的工资与奖金总额与例1一样,但是在这种发放方式下,比年终一次性发放节约了税款800元。税款降低的关键在于,将部分奖金于每月发放,减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可以使得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一个级次,由15%降低至10%.与此同时,每月收入并没有因为增加了部分奖金而使得适用的最高税率提高,仍保持15%.由这个例子,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

    结论一:如果将奖金分出部分在每月作为月奖发放,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时保持月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保持不变,可以降低税负。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税负可否进一步降低?如果将奖金一分为二,一半于每月平均发放,一半于年终一次性发放是否是最优选择?如果不是最优选择,又将如何确定分配比例呢?下面的例子可以回答这些问题。

    例3:

    王先生每月工资为4500元,每月奖金1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4000元。

    王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1000-1200=4300元

    王先生每月应纳税额=4300×15%-125=52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24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25(根据24000/12=2000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

    年度纳税总额=520×12+2375=8615元

    这样确定年终奖和月奖的分配比例又使得税负降低了300元,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效果,关键在于充分利用了年终奖10%的低税率。将例2中的每月月奖金中分出500元(全年总计6000元),并入年终一次性奖金,这样的重新分配使得分离出的6000元的适用税率由15%(月收入适用)降低至10%(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年终一次性奖金若要适用10%的税率,需要满足条件: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00.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确定为24000元,可以使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满足该条件同时达到了该条件的临界值——2000元,最大限度的利用了10%的低税率。

    通过计算可以确定,如果年终一次性奖金超过24000元,将会使其适用税率提高到15%,将会增加税负,例如,年终一次性奖金为30000元,全年应纳税额为9715元。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另外两个筹划的重要结论。

    结论二:通过合理分配,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结论三:如果月收入的适用税率高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应尽量接近该档税率的临界值,充分利用低税率。当商数与临界值相等时,税负最低。

    对结论三换个角度考虑,可以根据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对应的临界值乘以12,确定年终奖的金额。即:根据例2中大体确定的年终奖金额求得适用税率为10%,根据这档税率对应的临界值2000乘以12,最终确定年终奖金额为24000元,使税负最低。

    上面的分析都是假定工资不变,对奖金的发放时间、金额做合理分配,以求得税负最低,同样道理,也可以对于工资进行合理安排。

    如果工资金额高于某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时,可以分离出部分工资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降低月收入适用税率,例如月工资7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800元,最高税率达到20%,税率为15%的临界值为5000元,在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低于20%的条件下,可以将每月应纳税收入高出15%这档税率的800元,从月工资中转出,作为年终奖金的组成部分。

    如果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对年终一次性奖金安排的数额较大,月工资收入适用税率低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参照结论三,可以适当增加月工资金额,使工资尽量接近其适用税率对应的临界值,以充分利用低税率。例如,月工资扣除费用后应纳税额为3600元,适用15%的税率,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为20%,则可以增加月工资收入1400元,使月工资收入应纳税额达到临界点5000元,充分利用15%的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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