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吸引和留住高层次的技术与管理人才,常常会给予某些符合特定条件的雇员以一定的福利优惠,比如说为其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当然,给予优惠待遇是以特定雇员为企事业单位工作或者服务一定年限为条件的。
由于其中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个人所得税问题,即获得实物福利待遇的雇员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企业事业单位在这一方面基本上不考虑纳税筹划问题,结果常常是让雇员个人得到一定实惠的同时,也负担较重的税收,而且在某些时候还会增加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
实际上,在个人实物福利方面,企业与个人很有必要联合起来,共同开展税收筹划。在此,我们不妨试举例说明。
某内资企业于2006年12月份高薪引进一名技术人员梁某。梁某每月的工资报酬为3万元。为了保证梁某能够发挥其聪明才智,为企业服务,企业考虑与梁某协商,为梁某在市中心购置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但前提条件是梁某必须为企业服务6年,如果未满6年,则企业收回房产。另外按照市场发展趋势估算,6年后,该商品房价值将会升值至110万元。
面对这样的情况,企业实际上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企业直接出资购买商品房,所购房屋发票和产权证均填写梁某姓名,6年后,房产归梁某所有。
方案二:以企业的名义购置商品房,所购房屋发票和产权证均为企业,6年后,企业再将房产赠与梁某。
方案三:由梁某写具借条后向企业借钱60万元,由梁某购置商品房,所购房屋发票和产权证均填写梁某姓名。同时,企业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在6年内按每年10万元将60万元房款支付给梁某。
三种方案下梁某和企业所负担的税收情况如下:
1.方案一
由于企业是内资企业,因而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只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梁某应当在取得该商品房时,将其价值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余月份的工资薪金则单独纳税。
在取得房产当月应纳的税款为:(600000+30000-1600)×45%-15375=267405元6年中其他71个月合计需要缴纳个税为:[(30000-1600)×25%-1375]×71=406475元。
6年中梁某合计缴纳个税为:267405+406475=673880元。
在选择该方案时,由于是以个人名义购置商品房的,因而对企业来说,这一部分支出是不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而只能用税后利润进行支付,因而对企业来说,不能减少任何的所得税应纳税额。
6年中企业与个人负担的税款合计为673880元。
2.方案二
梁某不用缴纳任何的个人所得税,因为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个人获赠房产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梁某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仍然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税。6年中合计应当缴纳个税为:[(30000-1600)×25%-1375]×72=412200元。
而对企业来说,由于该房产是以企业名义购置的,企业除了可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之外,在将房产赠与给梁某时又会多出视同销售的税收义务,进而增加税收负担:假设房产残值为0,那么6年中企业可以计提的折旧为:600000÷20×6=180000元,为此企业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其适用税率为33%,则少纳税180000×33%=59400元。
企业将房产赠与给梁某,按照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不动产,须按照当时的市场售价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1100000×5%×(1+7%+3%)=60500元。
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企业将房产赠与梁某时,需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此时不符合赠与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因为企业赠与的是旧房,因而在扣除项目上是按照旧房的评估价值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为此,我们不妨假设旧房的评估价格为80万元。
如此,企业房产的评估价格为80万元,允许扣除的税金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60500元以及印花税计550元(1100000×0.5‰),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861050元(800000+60500+550),增值额为238950元(1100000-861050),增值率为27.75%(238950÷86105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71685元(238950×30%)。
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企业将房产赠与给梁某时按照视同销售不动产确认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000-600000-180000-71685)×33%=81943.95元。
企业为此而发生的税额合计为:60500+550+71685+81943.95-59400=155278.95元。
6年中企业与个人所负担的税款总计为:412200+155278.95=567478.95元。
3.方案三
当企业选择第三种方案时,梁某每年取得10万元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时须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20%-375=19625元,6年合计缴纳税款为117750元。
另外梁某每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需要计算缴纳个税,6年72个月合计需要纳税:[(30000-1600)×25%-1375]×72=412200元。
而且由于是以个人名义购置房产的,因而房产不可能作为企业的资产计提折旧。但是由于企业是以奖金的形式向梁某支付房款的,因而该部分奖金也成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如果企业的计税工资总额未超过标准,那么该部分支出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为此,企业可以少缴纳所得税19.8万元。
选择第三方案时,6年中,企业与个人的总体税负大概维持在361950元(计税工资不超标)~529950元(计税工资超标)之间。
比较三种方案后,我们不难发现,方案一的总体税收负担水平最重,方案二的则次之,税收负担最轻的则是第三方案。不仅如此,在方案三中,个人从企业获得借款,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的利息,对个人来说,还相当于获得了更多的利息收入。假设资金的利率为6%,则其额外收益将会达到21.6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种筹划方案均是在企业和个人相互配合中完成的,从这个角度讲,该筹划方案涉及两个主体方,如果处理不当,会有一些潜在的风险,如在单位和所属员工之间的利益分割问题上等,因此在案例使用中要准确把握,取之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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