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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企业高福利遇“卡”
www.110.com 2010-07-15 15:01

  企业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5日,财政部网站挂出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通知”一出,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昨日,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员对“通知”内容进行了解读。

  接近个税征收起点市民影响最大

  据省财政厅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通知”规定,如果将企业职工的交通、住房、货币化的住房补贴等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就将会导致部分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

  昨日,南昌某企业的一位财会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她们企业职工月收入大多为1500元左右,加上福利补贴600元,总额就超过了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这样原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职工,就达到了缴纳标准。这个“通知”对那些正好卡在个税起征点下的职工最为“不利”。

  记者从省税务部门了解到,我省不少企业中,一般职工每个月的交通通信等补贴也就几百元,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纳入工资总额计算,对大部分人影响并不是太大,因为这几百元对大部分职工来说即使要多缴税,一般也就几十元左右。不过,对个别企业单位以车改为名,给高层领导发放数千元的车补和通信补贴的,这次全部算入工资总额,他们所需要缴税的额度将比较可观。

  税务人员称并非新政策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对交通、通信补贴要不要交税的说法,今年9月间就引发过来自各阶层的讨论。省税务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早有说明,其对于“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是这样解释的: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住房补贴,原有政策也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他认为财政部这次所发的“通知”是进一步明确了哪些福利收入需要交税。

  “通知”将可抑制垄断企业高福利

  “通知”一出在市民中引起广泛关注,有市民称,这次财政部发出的“通知”中,只强调企业职工获得这些职工福利要缴个税,那么事业单位和公务员获得的补贴是否需要缴税呢?

  省财政厅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财政部将补贴纳入个税征收范围,是考虑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逐步提高,不少企业钻空子,在福利补贴方面,往往比基本工资高出几倍的方式,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次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抑制高收入、高福利的垄断企业员工薪水,堵住这部分税收漏洞。同时,这次“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也就是说针对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文/记者徐彬

  以下“福利”不计税

  企业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企业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企业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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