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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谈起(2)
www.110.com 2010-07-10 13:26

  4.进一步明确规定我国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就审理建筑房地产纠纷合同案件过程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形作出批复或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凡是确立工程材料价格风险超过50%以上的,一般应当支持乙方向甲方索赔材料价差;

  5.另涉及情势变更的案件审理下级法院可以采取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建立完善的备案制度,以此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情势变更案件的监督与指导。

  四、结语

  我国目前对情势变更的立法几乎还是一片空白,这已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和司法实践活动中的“有法可依”的实际需要,亦难以与国际条约的有关内容相衔接,这应当引起中国立法和司法部门高度重视。建筑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及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广泛利益,适时出台有关情势变更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是众望所归,大势所趋。如情势变更原则继续游离于法律的框架之外,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建筑房地产市场混乱,而且也直接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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